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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新颖性”和“创造性”“毫不相干”?用10分钟你一定能看懂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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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在当今时代,众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日益加深。一次参与地方科技局组织的交流会,我有幸聆听了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介绍,其对知识产权的掌握令人敬佩。然而,在与企业交流时,我被问到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如果具备创造性,那一定具备新颖性吗?为什么还需要对新颖性进行评价?如果不用评价,新颖性这个概念有何意义?”

面对这个问题,我先是一愣,随即提出了两个反问:“有了创造性,就一定具有新颖性吗?”“在审查案件时,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顺序的逻辑是什么?不具备新颖性,还需要再评价是否具备创造性吗?”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并非所有业内人士都能给出令人豁然开朗的答案。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定义在百度百科或《审查指南》中已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本文重点探讨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授权的角度看,专利申请不仅需要具备新颖性,还需具备创造性,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意味着,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专利申请才能达到授权标准。因此,具备新颖性不一定意味着具备创造性,同样,具备创造性也不一定意味着具备新颖性。

对于“不具备新颖性,则是否一定不具备创造性?”这一逆否命题,答案同样是肯定的。如果因为抵触申请而导致新颖性问题,那么在判断创造性时,由于只考虑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的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这可能意味着该专利申请在其他情况下仍有可能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在思考这两个概念时,我们应从它们本身的定义出发,切勿将二者混为一谈或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审查员在评价专利申请时,虽然需要同时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他们也需要权衡效率。因此,审查员有时会先审查新颖性,若不达标,则可能不再进一步审查创造性。而作为申请人,更应关注如何在现有技术框架外进行创新,以增强专利申请的竞争力。

此外,我们应认识到,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是否具有新颖性是评价创造性与否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具有实用性,同样也是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重要依据。

本文总结了“新颖性”与“创造性”之间的关系:官方审查时首先审查新颖性,若没有新颖性,通常就不会进一步审查创造性;具备创造性不一定具备新颖性;《专利审查指南》是指导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审查案件的标准。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布局、维权以及与其他竞品公司进行博弈,都需要长期且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策略的深度理解。

最后,我想强调,深入理解“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区别与联系,对于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至关重要。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者,我愿意分享更多知识和经验,欢迎关注我 @林sir,一起探讨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实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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