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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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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机构,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核心,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顾客满意度高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 试点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管理,省级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国家级试点需在省级试点成功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争取支持,与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地方作为保证或承担单位,需提供资源保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省级试点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推进试点遵循推动、部门联合、企业主体、有序实施的模式。

第七条 推进原则包括:标准制定与行业需求结合、标准实施与规范行为结合、实施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结合、试点效果与品牌创建结合。

第三章 试点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试点对象为服务性企事业单位、行业、区域及服务机构。

第九条 试点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良好信用记录、服务特色、市场地位和标准化基础。

第十条 试点行业和区域需有支柱产业特征、管理机构、企业自愿参与,参与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试点申请由服务性组织/区域提出,提交相关文件,并由地方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审核申请单位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后确定试点名单。

第四章 试点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目标包括:建立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创建服务品牌。

第十五条 主要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服务标准,开展培训与实施,评估实施效果,持续改进,创建品牌。

第五章 试点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七条 评估时间为2年,标准体系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评估的试点单位需自查,自查合格后提交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将被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证书。

第六章 试点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试点单位实施服务标准,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第二十一条 加大服务业标准化成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服务业标准化意识。

第七章 试点复查

第二十二条 复查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复查对象为有效期届满的“服务标准化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建设工作,省级试点可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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