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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特别强调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各级和相关部门需协同合作,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维护进行全程指导。在城镇新旧建筑改造中,必须遵循无障碍设施工程的标准,确保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以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公共交通设施如公共汽车、电车等需配备完善无障碍设备,以便于残疾人乘坐。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信号设施和标志也需考虑无障碍功能,方便残疾人士出行。公共停车场则设有专用残疾人停车位,确保残疾人的停车权益。
在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的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确保其规范、清晰且易于识别。公众可监督无障碍环境的使用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反馈,任何损毁或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禁止。
公共服务机构需对员工进行无障碍服务的培训,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和盲文等交流方式,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和辅助服务。在各类选举、考试等活动中,组织方也应确保无障碍设施和服务的配备,确保残疾人的平等参与。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八届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9章51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