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2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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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0:17
武汉市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特别关注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首先,市、区负责统筹规划,为具备劳动能力且生活自理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多种途径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就业(市、区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开展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安排劳动就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立市级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专项统筹资金,每年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提取,统筹协调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录用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执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场地、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此外,还支持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为残疾职工提供额外的扶持和税收优惠(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兴办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推拿保健机构等福利性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生产劳动。
)。最后,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也被纳入农村扶贫计划,优先考虑(市、区应当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农村扶贫计划,在技术、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2001年7月27日武汉市十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2010年7月28日武汉市十二届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员第18次会议批准。该《办法》分总则、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法律责任、附则9章45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