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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教育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2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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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3:57

湖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了教育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各类残疾人在教育领域得到平等的机会和关怀。


首先,普通小学、初中有义务接纳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康复和安全保障。高中、中职和高校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体现出包容和公平的教育理念。


针对重度残疾儿童,*着重强调了教育条件的创造,包括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确保每个设区的市和人口超过三十万的县至少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此外,还倡导设立针对脑瘫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教育机构,提升教育服务的针对性。


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支持非常重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远超同类普通学校,以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普通幼儿园也被要求接纳残疾儿童,通过专门的教育机构和福利机构,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设立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和专业,同时,设区的市也开展特殊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教育,为残疾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路径。师资队伍建设是关键,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津贴,并在退休后享受特殊待遇。


*对接受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了多项扶助,包括资助普惠性学前教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教育学生、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发放助学金、学费减免以及生活补助等,确保他们在教育路上得到实质性的支持。


扩展资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八届*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9章51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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