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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学中的应用和理解是一个关键议题。首先,法系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其犯罪论体系的一部分,强调犯罪成立需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违法性主要基于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而期待可能性则关乎行为人的主观责任。然而,直接照搬法系的期待可能性概念在中国刑法学中并不适用,因为中国刑法理论更强调法行为的主观违法性,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
刑法中的规定,如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实际上反映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暗示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选择性,法律期待他们抑制危害行为或尽责行事。反之,刑法第16条则体现了无期待可能性的情况,即行为人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结果,这从消极方面否定了罪过的存在。在刑事司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助于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罪过,通过行为的可选择性和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来评估其罪过程度。
尽管刑法中没有明确提及“期待可能性”,但这一理论已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考察行为的可选择性和行为人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司法人员能够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从而对刑事责任进行合理裁量。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使得对主观罪过的评价更为科学,有助于公正地处理犯罪行为,体现了中国刑法学对这一理论的深入理解和应用。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