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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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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根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严禁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保险营销活动,任何委托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授权内容需严格限定在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之内。


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营销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的营销活动,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若营销员超越权限行事,且投保人合理认为其有代理权并签订合同,保险公司需负责保险责任,但有权追究违规营销员的责任。


为了确保营销活动的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对营销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强调诚信原则,禁止发布与佣金或手续费相关的误导性广告,同时,加入保险营销员的条件不能仅基于购买保险产品。


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款强调了培训制度,岗前和后续教育是必要环节,特别是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营销员,需要接受专门培训。保险公司需建立完整的营销员管理制度,记录个人资料、培训情况、业务表现和奖惩记录,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保险营销员因犯罪或违法违规活动受到处分,保险公司必须在5日内向中国报告,以确保行业监督。同样,对于公司内部营销员的纪律处分,也需要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扩展资料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令〔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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