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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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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3:21

上海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在《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宣传和执行相关技术市场法规,监督市场遵守法律情况。
    管理技术市场基金,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统一考核技术市场管理人员,保证市场运营规范。
    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与分析,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对技术市场繁荣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创新。
    依法处理技术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则主要负责本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包括:



    执行相关法规,检查市场合规情况。
    处理技术合同的认定和本地区技术交易会的备案事宜。
    负责本地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表彰和奖励技术市场的贡献者,以及处理违规行为。

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作为市科技部门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市场活动的顺畅进行。


条例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保护自身技术权益,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合同需经认定和登记才能享受优惠*。未经认定的合同将无法享受这些支持。


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从技术交易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对直接完*的奖励,以激励创新和提高技术转化效率。




扩展资料

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本条例于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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