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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医疗期怎么确定

2024-05-26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关于医疗期

探讨医疗期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何谓"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该条款,医疗期是一段劳动关系的保护期,在这段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一段特殊保护期间。换言之,医疗期并不等同于疾病的治疗期间,也就是说某种疾病需要治疗多久不等于医疗期就是多久(医疗期≠疾病所需治疗期)。比如,对于某些需要终生治疗的疾病,医疗期不可能是终生享受。

二、关于精神病

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精神病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症状进行具体的诊断。实践中,出现很多案例员工提交了某精神病医院或心理咨询中心的医疗证明,说存在一些心理障碍,如抑郁状态等,此类疾病是否就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呢?本律师就此问题也咨询过相关专业医务人员,精神或心理障碍不等于精神病,还需结合本人具体的情况,如病情发展、治疗情况、康复情况等综合判断,在未确诊之前很难说患者即属于精神病。因此,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先咨询相关专业医务人员,比如开具病假单的医生等,先确定该员工是否为精神病。

三、关于精神病的医疗期

在确定员工患有精神病之后,又如何确定医疗期呢?

就上海来说,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而不是根据病情确定,但对于被鉴定为完全丧劳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是应当延长医疗期,换言之,不管患有何种疾病,只要符合该条件,是必须延长医疗期的。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第4.1.14款规定:"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也就是说,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需系统治疗5年方能后方能对其做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终判断,因而想要确定该员工是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必须在其病发并接受治疗后的5年才能判断,那么这5年是否都属于应延长医疗期的范畴呢?笔者在深圳曾遇到过此类判例,要求公司延长医疗期至该员工系统治疗5年之后,但笔者并不赞成这种观点。如上所说,医疗期仅仅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保护期间,并不能与疾病的治疗期间划等号,就算是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医疗期也只是不低于24个月,也不存在5年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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