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一般在逮捕后都会再次进行侦查案件的实际情况,找出更有力的证据而进行判决。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举措的活动。
刑事案件立案批捕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立案批捕需要遵守公安机关受到案件资料→审查→立案并且侦查→提出逮捕请求→检察院批捕的过程,具体的过程如下:
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置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置:
(一)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置,并通知控告。
一、批捕需要些什么条件
1、如果不依法适用逮捕举措,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举措时,必须严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2、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章,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举措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