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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是犯罪吗

2024-07-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聚众淫乱是犯罪。聚众淫乱构成聚众淫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如果有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将依照法律的规定从重处罚。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需要注意的是,聚众淫乱的行为必须涉及三人及以上,且淫乱行为应符合一定的特征,如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等。

聚众淫乱定聚众淫乱犯罪认定:

1、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2、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3、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4、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5、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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