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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4-07-23 来源:意榕旅游网

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情形及相关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内部竞价后内定中标人等;招标人开启投标文件、泄露标底、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预先内定中标人等。同时,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法律分析

一、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情形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属于招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情形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拓展延伸

串通投标的法律界定和防范措施

串通投标是指两个或多个竞标人在招标或投标过程中达成协议,通过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减少竞争等手段来影响竞标结果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串通投标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为了防范串通投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加强执法力度等。此外,还应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竞标人的诚信意识,增强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通过全面的法律界定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是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正竞争的重要举措,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制度并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同时,行业应增强自律,提高竞标人的诚信意识,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全面界定串通投标行为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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