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杜鹏程 身份证号:
乙方:李金波 身份证号:
经双方考查认定合伙开设 ,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总投资约为60万元(以正常营业实际投资额为准,包含装修、租金、设备等实体店铺的所有物件及经营餐厅所需的投入),全部由甲方出资;乙方以经营该餐厅所需技术性管理作为出资。
合伙期间甲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甲方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个人工商户,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条 合伙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延长期限,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餐厅自正常营业开始四个月,甲方每月给付乙方工资5000元,共计20xx0元。从第五个月开始,乙方不再领取工资,双方按照约定进行盈余分配。若餐厅正常营业后 月内,仍然没有盈利或是亏损,则乙方需退还甲方所领的工资,作为对亏损的补缺。
第五条 入伙、退伙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合伙经营期间,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解除该协议,未经对方同意而自行退伙,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如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餐厅由甲方指派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
3、对外以餐厅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4、听取乙方餐厅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策划餐厅的定位、餐饮产品的研发,餐厅的日常运营及管理;
2、负责餐厅产品材料采购;
3、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种工序及操作的标准;
4、负责餐厅员工的招聘、培训及管理。
第八条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盈余,盈余按甲方80%,乙方20%分配。
第九条 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十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相似或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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