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
建标〔1994〕57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印发〈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三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4年9月16日
编制说明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
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城市燃气事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了生产、建设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注意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多次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辅助生产与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劳动组织与劳动生产率、安全与环境保护、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33号,邮政编码:1100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控制,提高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安全生产,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年供应能力500t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合理利用能源、发展城市燃气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等政策。
第五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全面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应和供气安全。
第六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应落实液化石油气的来源、工程外部条件和建设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必须通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择远离城市居民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地区;
二、具备良好的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条件;
三、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击区的地区。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规模,按年供应能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20000t以上;
二、二类:5000t及以上~20000t(含20000t);
三、三类。500及以上~5000t。
第十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燃气总体规划、气源供应和用户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大、中城市不应再独立建设年供应能力500t以下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第十一条新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由下列工程设施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运输装卸设施、罐区、灌瓶间、残液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室、槽车装卸台、瓶库、监测系统与仪表及瓶装供应站等。
二、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包括钢瓶检修厂、维修车间、供配电设施、道路、给排水设施、锅炉房、空压机室、通信设施等。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包括办公室、值班宿舍等。
第十二条新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瓶装供应站的设置,应根据供气范围大小确定。钢瓶检修厂的设置,应根据建设规模类别设置。
一、二类站应设一个与本地区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钢瓶检修厂;三类站不宜独立建设钢瓶检修厂。
第三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应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运输方式,应根据运距、运输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运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铁路槽车、槽船或汽车槽车运输;运输距离较近、运输量较大且长期供应时可采用管道运输。为了保证不间断供气,以上两种运输方式可联合采用,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装卸车与灌装方式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宜采用压缩机或液化石油气泵进行装卸,灌装宜采用液化石油气泵,一类储配站宜采用压缩机和液化石油气泵组合系统。
第十五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储罐设计总储存容积,应根据建设规模、气源情况、运
输方式和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储气设备应采用钢储罐。第十六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系统的装备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类储配站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转盘灌装设备。
二、
二、三类储配站宜采用半机械化、半自动化的灌装设备。
第十七条
一、二类储配站,应设置微机监测系统,对液化石油气的温度、压力、液位及储量等参数进行巡回检测、显示、打印记录及超限报警。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系统。
第十九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抽真空设备。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在灌装前,真空度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瓶装供应站的供应户数宜为5000~10000户,站内应设置实瓶库、空瓶间、营业室、修理间及仓库等。瓶装供应站较多时,可考虑设置一个管理所。瓶装供应站的站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钢瓶运输和用户换气的供应区域中心地段。
第二十一条瓶装供应站运瓶车的数量,应根据供应户数、销售量、日平均运送次数、每次运瓶量和车辆检修的附加系数合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周转瓶的数量占供应总户数的比例宜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一类站20%;
二、二类站25%;
三、三类站30%。
第四章辅助生产与配套工程
第二十三条钢瓶检修厂宜设置检查钢瓶重量和容积、钢瓶倒残和吹扫置换、修理和更换钢瓶的附件(阀门、护罩和底座)、钢瓶的脱漆除锈和喷漆、钢瓶的水压和气密性试验及抽真空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维修设施应以承担站内各种运行设备的中修、小修及保养为主;大修宜外协解决。第二十五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供电负荷应为三级。但储配站内的消防泵供电负荷应为二级,当地不能提供二级负葆的储配站,其消防泵可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
第二十六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道路应根据储配站的类别和交通运输需要,设置主干道、次干道、支道、消防车道和回车场等。道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锅炉房。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可做为钠炉的燃料。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空气压缩系统,必须满足工艺和仪表对压缩空气的压力和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电话通信设施,设置标准应符合当地通信进网要求;通信设施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五章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装设有液化石油气设备的建、构筑物及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甲类生产厂房确定,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构筑物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及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管道的水压和水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与消防泵房。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
第三十二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防爆、防雷击、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装设有液化石油气的生产车间,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保证生产车间内的液化石油气浓度低于爆炸极限下限的20%。站内装设有液化石油气设备的场所,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检漏报警器。
第三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和生活废水排放,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排水系统中应设置阻止液化石油气泄入排水管道的设施。第三十五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警报投施。
第六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必须贯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合理确定各建、构筑物的间距。第三十七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总平面必须按生产区(包括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
第三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内装设有液化石油气设备的生产车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第三十九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可合理合并。辅助区内的建筑物可适当合并。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应集中,可建多层建筑。
第四十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车间及附属瓶库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灌瓶设备情况、储瓶数量、空实瓶比例、瓶组布置及运输方式合理确定。
第四十一条供应能力5000~10000户的瓶装供应站占地面积,宜控制在500~600m2/座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及站外职工住宅与配套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区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表1
第四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15%。
第七章劳动组织与劳动生产率
第四十五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劳动组织机构应在保证安全生产、满足供气要求的条件下,本着精干、高效、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合理设置。第四十六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劳动定员,可参照下列规定:一类储配站小于85人/万t;二类储配站85~130人/万t;三类储配站130~200人/万t;
注。以上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低限,建设规模小的取高限;管理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应控制在18%以内。
第四十七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班次应满足正常的供气要求,并有利于提高工时和设备的利用率。三类储配站宜采用一班制生产;
一、二类储配站直接生产人员可采用二班制,辅助生产和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量可采用一班制或二班制。第四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劳动生产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类储配站120t/(人.a);二类储配站80~120t/(人.a);三类储配站60~80t/(人.a)。
注。以上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高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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