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微生物指标
卫法监发〔2002〕229号规定:
第5条: 对产品的要求
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500CFU/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限量,mg/kg备注汞1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铅40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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