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没有效。
拆迁安置房无房地产登记证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无法律效力。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
5、所有权有争议;
6、未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拆迁安置房有房地产登记证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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