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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

2021-10-22 来源:意榕旅游网

【购物纠纷】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网络购物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我国在对网上交易的管理的制度方面仍是非常欠缺。为了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和谐的向前迈进,我们必须从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入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延展性、执行力和包容性,并强化相应的立法、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法制环境,彻底改变网络购物“消协没权管、工商无权罚、法院诉讼难”的局面。 1.加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1)实体法层面的立法保护 第一,加强对经营者主体制度构建。网上开店应实施实名制,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二,规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为确保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要改变原有的信息披露观念。经营者应充分披露并确保消费者知晓的信息主要有:商家自身的信息;提供的货物或商品的信息;详细的交易信息。 第三,规定经营者信息保密义务。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四,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担保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对其网站内的经营者提供担保服务,如可实行网络购物纠纷首问责任制,即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任何交易纠纷,未与卖家达成有效协商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都将一律先行垫赔给消费者,而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再追究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如果经营者因此受到冤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将承担此笔纠纷中产生的全部费用。首问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较好的解决了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难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中间人承担消费者的一切损失,为消费者网络购物解决了最根本的后顾之忧。 (2)程序法层面的立法保护 第一,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如果能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可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第二,建立小额争议法庭或设立小额争议仲裁制度。可以为小额消费者提供专门的小额争议法庭,采取较简易的诉讼程序和收取较低的诉讼费用。也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开庭(另行付费)或者不开庭(默认较低收费),并裁决败诉方来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和调查费的方式解决小额争议。同时结合网络购物的特点,可设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2.强化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在对互联网和网络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机关也应进行许多探索和改进。 第一,加强网络购物行政监管机构建设。政府行政部门承担着社会领导责任,有义务对国家各个部门和行业进行全面监管,有责任规范和监管网络购物的运行环境,不断调整网络经济秩序,保障网络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事实上,无论是对网络购物立法还是对网络违法经营的查处,以及对购物网站基础设施的设立和规划,都离不开政府各行政部门的支持,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在网络购物领域设置专门监管机构来控制规范网络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加强对网络购物的监管职能。首先,应当尽快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购物的监管职能。其次,赋予工商行政部门对网购经营者的审查登记权和网络行政处罚权。再次,加强公安部门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监控职责。此外,还应当将网络支付平台的许可、登记和监督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畴。 3.加强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除了依赖司法、行政手段,消费者还可以重视民间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间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以及网络商务行业自身力量来实现监控,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积极性,以此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拓展消费者组织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职能。目前消费者对于网购的投诉大多集中于交易网站,由网站的人员进行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既是网站的运营商,经营着自己的购物网站品牌和形象,又是网站的监管者,审查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还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难免存在利益纠葛,在解决纠纷时出现不公正。因此,“消协”可以发挥其独立于网站、商家与消费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专门针对购物网站消费者投诉的全国性“消协”网络,尝试将“消协”引入购物网站内部,接管网站的监管职能。 第二,建立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对网络购物行政监管机构、网络消费者协会及购物网站平台运营商的监督。为适应网络购物的新特点,最大程度的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赋予了以上三类主体新的权力,例如网购行政监管机构的审查起诉权,网络“消协”的监督执法权,以及购物网站平台运营商的商品审核权等。建立相关社会监督机制是最根本的方法,主要包括行业内部监督,即购物网站平台运营商和网购经营者的自我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即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实现,也是促进行政部门公正执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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