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沈阳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女职工正常分娩单胎158天,每多生育一个加多15天,剖宫产、难产单胎173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15天,4个月以下流产享15天,4个月及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享42天,8周及以上(含28周)引产、死胎享42天,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天。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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