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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的条件是什么?

2021-01-14 来源:意榕旅游网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十八周岁之前,想要改名字的市民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十八周岁后的则由本人提出申请,但也不是想改就能改。

新生儿在出生后上户口时,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来办理更改名字,但也需要符合条件,对于姓名的认定不是随意更改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来处理,特别是提交有关材料时,需要真实有效,避免公安机关审查不通过的情况。

一、派出所把户口本姓氏写错了怎么办?

能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未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确实想改名的,可由父母或者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审批后予以更改;对18周岁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理由充分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更改姓名,同时,还需要到市级公证机关办理《声明书》公证,并承担更名以后引起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对于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是不予更改姓名的。就是说,更改姓名,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被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更改姓名的;

2.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婚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或姓名谐音明显不当,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人姓名与初次登记的档案姓名不符的;

5.同音异字的、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

二、身份证变更名字有严格的申报限制条件和理由

(一)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二)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证名字错误的;

(三)身份证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四)身份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上关于成年人身份证变更名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变更名字的意愿,第二是变更名字的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变更名字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变更一次名字。

成年人身份证变更名字一定要慎重,因为名字变更后会影响到自己的档案、学历证书、银行卡、社保卡、医保卡以及产权证等以往其他证件的使用,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公安部门也有规定,为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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