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序加工期和权责规定
目的:为了使生产进度更加顺利进行,各环节沟通协调更加紧密,保障产品在生产工序中不停滞,交货期不延误,特制定本规定;
一、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单的产品生产周期为30天左右(特殊情况除外)。 1、
原材料和五金配件的采购周期为5—7天,玻璃、纸箱、铝盘等包装所
需物资,要在规定的包装日期前10天必须进购到位(特许物资除外)。 2、
铁管制品的生产周期为25天,开料(原材料第一次抛光+下料)为3天;
机加工(炜弯+打孔)为3天,;焊接为6天;打磨为1天;抛光为2天;电镀为4天;软体可根据电镀回厂时间而定(特殊产品除外);包装为3天;检验、入库为1天。 3、
板式制品的生产周期为25天,木工前道各工序的总加工期为12天;木
工后道各工序的总加工期为10天;检验、包装为2天;入库1天。 二、 各工序的权责和义务。 1、
在生产加工中,每个工序有权利直接对所欠物资或物料的相关部门和工
序直接沟通协调,经3次沟通协调无果后,可上报计划部,计划部再上报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处理。 2、
每个工序要认真执行生产周期制度,确保不给下道工序制造生产上麻
烦,下道工序有权监督和督促上道工序的加工时间。 3、
下道工序必须提前2天,同部门或上道工序核查好完成时间,提前预防
超期发生,发生超期现象时,双方能协调好的就直接协调,如果协调不了的必须上报,核实后对超期工序或部门进行严重处理,对上道工序或部门超期不上报者而又影响到自己的生产周期导致延误的,此责任由本工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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