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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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及收支分类 ........................ 3 第三章 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 4 第四章 投资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 5 第五章 筹资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 6 第六章 资金支出的审批与管理 .......................... 7 第七章 资金调拨的管理 ............................... 11 第八章 资金检查管理 ................................. 12 第九章 统计报表 ..................................... 13 第十章 附 则 ....................................... 14 附一 信用管理办法 ................................... 15 附二 为投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管理办法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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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业部、子公司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本单位的资金收支业务。 第三条 股份公司的资金管理由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事业部(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本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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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及收支分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五条 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预算; (二)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
(三)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资金收入的分类 (一)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 (二)投资活动的资金收入; (三)筹资活动的资金流入。 第七条 资金支出范围 (一)经营活动的资金支出 1、产品销售成本; 2、期间费用;
3、营业外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 4、其它资金支出。 (二)投资活动资金支出 (三)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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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第八条 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的内容 (一)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收取的租金;
(三)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收入。 第九条 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管理
(一)各子公司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
(二)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入账情况。
(三)公司所属单位未经计划财务部经理和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在银行或其他机构另立资金账户。
(四)应收账款管理:一是对应收账款的总额进行控制,明确各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最高比例,超过比例的异常情况要进行调查处理;二是财务部门每月编制账龄分析表,将货款回收情况通报销售部门,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三是建立应收账款回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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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第十条 投资活动资金收入范围 (一)收回投资资金; (二)分得的股利资金; (三)取得债券利息收入;
(四)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资金净额; (五)收到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活动资金收入管理
(一)项目投资责任人负责投资资金的回收及取得的收益,对于投资失误或资金无法收回的项目投资责任人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二)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投资合同及年终决算情况,准确计算投资收益,督促投资收益按时收回;
(三)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有设备部门的报废鉴定,主管领导签署报废意见,完备的出库手续,总经理同意出售的决定,收取的资金要及时入账;
(四)转让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效的合同按期收回资金; (五)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要合理安排、监督资金及时入账,确保资金流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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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筹资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筹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资金筹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
(二)适量原则: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筹资;
(三)时效性原则:安排好资金供应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生产经营的协调一致;
(四)最低资金成本原则:综合分析各种筹资渠道,分析各种筹资成本,求得各种筹资方式最佳组合;
(五)资金结构合理原则:使财务风险与获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第十三条 资金筹集渠道及审批程序
(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由用款单位提出方案,财务部门经理复核,根据贷款金额不同由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二)资本市场融资:由战略发展部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进行;
(三)其他筹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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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支出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部(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预算内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说明:审批权限分为两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
(一)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包括事业部下属子公司)预算内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使用部子、分公司门 总经理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工作事项 计划财务部 股份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 固定资产购置 ____元以下 ____-___万元 ____万元以上 ____万元以下 ____-___万元 ____万元以上 办公费 招待费 差旅费 培训费 通讯费 审批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批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批② 审批② 审批② 审批② 审批② 审批② 审核② 审批⑤ 审批⑤ 7
审核③ 审批④ 审核③ 审核④ 货款支付 审核③ 审批④ 审核③ 审核④ 宣传广告费用 ____万元以下 ____-____万元 审核③ 审批④ xxx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_______万元以上 提出① 利息支出 工资、奖金、福利 对外捐款赞助 对外单位或私人借款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核③ 审批④ 审核③ 审批④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审批⑤ 审批⑤ (二)事业部预算内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工作事项 使用部门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部门负责人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事业部总经理 审批③ 审核③ 审核③ 审批③ 审核③ 审核③ 审批③ 审批③ 审批③ 审批③ 审批③ 审批③ 审核③ 审核③ 审核③ 股份公司总经理 审批④ 董事会 固定资产购置货款支付____元以下 ____-___万元 ____万元以上 ____万元以下 ____-___万元 ____万元以上 办公费 招待费 差旅费 培训费 通讯费 ____万元以下 审核④ 审批⑤ 审批④ 审核④ 审批⑤ 审批④ 宣传广告费用 ____-____万元 _______万元以上 利息支出 审核④ 审批⑤ 审批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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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福利 对外捐款赞助 对外单位或私人借款 提出① 提出①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③ 审核③ 审批④ 审核④ 审批⑤ 审核④ 审批⑤ 第十五条 事业部、子公司和分公司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 原则上预算外资金不予审批。
事业部、子公司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事业部、子公司总经理审核,计划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计划财务部经理核准;如果有重大事项支出,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职能部门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
工作事项 使用部门 部门经理 主管副总经理 董事会 总经理 审批③ ____元以下 固定资产购置 ___-___万元 ____万元以上 办公费 招待费 差旅费 培训费 通讯费 ____元以下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审批③ 审批③ 审批③ 审批③ 审批③ 审批③ 宣传广告____-____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费用 _____万元以上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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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福利 对外捐款赞助 对外单位或私人借款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
股份公司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计划财务部经理核准;如果有重大事项支出,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支出的管理
(一)资金支出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层次的管理体系:事前控制主要通过年度资金计划的审批程序控制,事中控制主要通过财务人员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评价和审批,事后监督主要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和各种内外部审计完成。
(二)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事业部、子公司编制资金收支预算。事业部、子公司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并向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季度、月度资金滚动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
(三)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
(四)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岗位针对资金管理业务建立资金收支周报、月报报送制度,事业部、子公司资金管理人员要定期及时向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报资金收支情况。
(五)采购实行比价制度:选取同一质量、价格最低的一家进行采购,防止采购环节出现漏洞,下属公司每季度将主要原材料的数量、价格、供应商的资料报股份公司备案,股份公司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发现有超额采购、盲目高价采购的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六)所有单位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做到专款专用。 (七)员工借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销还款,须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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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金调拨的管理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岗位负责事业部、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计划财务部可以根据掌握的资金信息,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的划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发生资金的划拨时,资金拨出单位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划入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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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金检查管理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专题报告。
(一)定期(季度)检查事业部、子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季度)检查事业部、子公司的结算情况。 (三)检查事业部、子公司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
(四)定期(季度)对子公司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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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必须在旬后1日内向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人员报送旬末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财务管理人员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计划财务部经理、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各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天向计划财务部经理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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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呈董事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由计划财务部提出,总经理审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凡由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交股份公司审核、审批的资金支出项目需经我方派驻的子公司董事初审认可后提交,并最终以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方式签发。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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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加速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提高公司的信用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信用管理的目标是强化客户资信管理,防范销售中的信用风险;控制逾期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财务质量,加强欠款追收,减少呆账、坏账损失,提高企业经营利润;规范赊销业务,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管理素质。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全程信用管理模式,即充分评估客户资信状况,对每笔交易的价值和风险进行独立的、科学的审核,并以次对应收账款发生和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将销售、财务和信息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战略目标。
第四条 全程信用管理模式的具体方案是:把信用管理列入销售和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并实行三项信用风险管理,即客户资信管理、内部授信、应收账款管理。
第五条 客户资信管理是指以客户的信息资源和资信调查为核心的一套规范化管理方法,包括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客户资信调查、客户信用分级管理。企业信用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股本结构、分支机构、组织机构、经营者、生产经营设施情况、人员情况、商品购销与支付信用、经营与财务状况、往来银行、成立背景、历史沿革、行业业务现状、企业竞争力分析、业务前景与发展计划、信用评级等。
第六条 内部授信是指在交易决策过程中执行一套科学的信用审批方法,包括信用申请审查,信用审核和交易审批。公司通过科学的信用评估方法,为不同的客户制定信用限额。
第七条 应收账款管理是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管理,对应收账款加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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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控制管理和催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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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为投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各投资企业的经营,有选择的为投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规范担保贷款的管理,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是指公司(担保人)应投资企业(借款人)的书面请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同时按一定比例向借款单位收取担保风险费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公司投资企业(原则上按投资比例进行担保)。
第二章 提供担保的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良好,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80%,借款人不能连续两年亏损,且在两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记录。
第五条 担保借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属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的项目为: (一) 经公司批准及列入综合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 企业革新、改造等内涵扩大再生产投资贷款;
(三) 企业已立项并经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金贷款; (四) 企业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 公司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的借款用于高科技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且具有较高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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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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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可优先考虑其申请。
第八条 公司不为非法高利贷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为未经政府批准的任何集资和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必须向公司(担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状况,定期通告有关情况;公司有权随时查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担保项目,公司(担保人)认为必要,有权派员列席该借款人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办理
第十二条 所有担保业务均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受理,按公司规定程序具体运作。每笔要求担保的银行贷款,属流动资金借款的,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结算方式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属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必须有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还贷资金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企业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申请报告、借款用途、资金状况及还款计划和反担保措施。
(二) 申请借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购销合同书,市政府或公司关于项目立项、投资等有关批文(复印件)。
(三) 为非控股的投资企业担保,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方可按占股比例提供担保。
(四) 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和近期月(季)财务报表。 (五) 申请企业的“贷款证”复印资料。 (六) 借款合同,担保书或担保合同。
(七) 用作反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效凭证和保险单。 (八) 董事会签署或授权签署的“声明与保证”。
(九) 公司(担保人)根据每一担保申请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贷款担保申请报告及必备文件资料上报齐备后,计划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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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进行审核,报董事会批准。超过____万元的,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一般担保项目应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 担保期限、收费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期限从担保的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
第十八条 借款人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需重新申请并经公司审批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收取下列担保风险费用:
(一) 担保风险是公司应借款人要求为其出具贷款担保书承担风险而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担保风险费的计算以借款担保书金额为基数乘以担保费率。 (二) 担保费率 每年每次____‰。
(三) 收费时间 签定贷款担保书时一次性收取。
(四) 免收或减少担保费须书面申请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若申请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公司支付担保风险费,则公司不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章 担保债务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定期向公司(担保人)汇报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公司(担保人)提供还贷情况报告或计划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每次归还担保贷款必须向公司(担保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效凭证。贷款全部清偿之后,必须通知担保人,并提交有关归还贷款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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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由公司(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反担保合同“声明与保证”主张权利。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经担保人认可的本企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的财产提供反担保,并且签订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的形式可采用: (一) 动产、不动产抵押; (二)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 保证。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中的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必须
反担保 担保责任的追偿
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押或质押:
(一) 抵押: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二) 质押:
1. 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 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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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或权利可以作为借款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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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
4.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 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企业作为担保人(第二债务人)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借款人以其相应财产作反担保抵押(或质押),反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或质押物)现值的70%。
第三十一条 用作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应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投资企业的一方股东用其股权或财产作反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时,须按法律程序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用已出租的财产作反担保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反担保以与他人共有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物,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共同拥有的财产,应征得共有人同意;
(二)按份共有的财产,以反担保人所拥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作为反担保抵押的实物必须投保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债务清偿完毕前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抵押实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反担保义务履行,根据《担保法》有关保证、抵押、质押权利实现的条款,公司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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