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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2024-08-04 来源:意榕旅游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4]3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4〕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 1 / 3

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

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符合贵州实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省各族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先行实施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再逐步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坚持费随事转,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现象发生。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三)目标。

2014年,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覆盖到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2 / 3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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